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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选修课暂行管理办法

2016-08-17 09:52:49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选修课是为了进一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人才,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学科发展及专业需要,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优势而设置的。为了规范我院选修课的管理,提高选修课质量,加强选修课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二条 选修课的设置应体现学校总体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特色,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和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要。

第三条 选修课的设置要遵循必要性原则,即与已有必修课内容重复或相近的不得另设选修课,不得因人设课、因工作量设课。

第四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将选修课分为医药类、人文与艺术类、社会科学类、自然科学类、管理科学类及信息科学类六大类。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选修课由部系组织申报,经课程开设部门初步审议、批准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课程进行论证和审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开设。

第五条 选修课采用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负责制。

第六条 申报开设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课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并有两年以上(含两年)教学经历。

(二)开课教师应对拟开设课程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或者已编写拟开课程的教材或讲义,或者已出版相关专著。

第七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课程介绍、教学大纲与要求、备选教材或讲义、教案和教学日历、考核办法等。

第八条 选修课一旦设立,不得更换课程名称。因教学质量问题停止开设的选修课,停课一年后按开新课重新申报;因任课教师个人原因连续两学期没有开出的选修课自动取消。若需重新开设,必须按开新课重新申报。

第四章 选修课的管理

第九条 选修课属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必须严格按教学计划内课程的要求严格管理,保证课程教学质量。

第十条 教务处是校选修课的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选修课的申报与论证;

(二)制定选修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和教学安排;

(三)组织学生选课;

(四)组织校选修课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估;

(五)负责选修课考试与成绩管理;

(六)核算选修课工作量。

第十一条 各系、部(院)教学主任是该部门开设校选修课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教师申报校选修课;

(二)组织和指导学生选课;

(三)转发教务处下发的任课通知单和上课通知单;

(四)保证本单位教师所开设的选修课正常开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五)落实、检查选修课的开设,监督课堂教学,保证教学质量;

(六)考试结束后,组织上报选修课成绩;

第十二条 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是选修课课程建设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选修课申报材料,填写并上报《湖北中医学院选修课申报表》(附件);

(二)制订选修课教学计划,确定选修课选用的教材、讲义或参考书;

(三)制订教学进度表,制作教学课件;

(四)负责制订选修课的考核办法(命题、阅卷、成绩分析等)。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上课前应准备好讲义、课件、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及教学过程记录等相关教学文件。

第十四条 选修课开出后,任课教师不得无故调课、停课。如果因公确需调课、停课的,任课教师须提前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任课教师本人负责通知学生。任课教师无故缺课,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之初除了扼要介绍课程教学要求外,还应说明本课程教学考勤、作业、测验、课堂讨论、期末考试、实验在课程总体评分中的比重等内容。

第十六条 教务处不定期组织教学督导组成员对选修课进行随机听课和检查。凡学生和督导专家反映教学质量差、内容陈旧的课程,经督导组调查审核确认后,停止开课。

第五章 开课要求

第十七条 凡承担选修课的教师,必须认真执行《湖北中医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重视教学法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 申请下一学年新开选修课的教师,应在本学年第二学期第四周前填写《湖北中医学院选修课申请表》,并向学校提交基本教学素材。

第十九条 每门选修课要求在一学期授完,不能跨学期授课。除少数医药类课程外,其他类选修课总学时一般为18—36学时,学分一般为1—2学分。如超过上述规定学时,在申报时要说明理由;具体学时、学分数的设置,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二十条 专业选修课选课人数低于30人、其他选课人数低于40人的选修课,不予开课。

第六章 选课要求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规定的最低选修课学分方可毕业,四年制、五年制及七年制本科生最低选修课学分分别为10、12、14学分。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期末向各部系下发选修课科目表,由教师填写开设的选修课报表。选修课的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简介、开课单位及任课教师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每个学生每学期最多可选修2门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根据系、部(院)要求选报,在校期间可免费选修规定的选修课学分。若选修后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所缺学分需重新选修。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得选报选修课。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选课程序:

(一)选课: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教务处下达选修课教学计划,学生选课,在下达计划两周内各系、部(院)上交选课学生名单。

(二)退选:当选课人数不足规定要求时,该课程自动停开,教务处将在开课第一周内公布停开课程名称。

(三)注册:教务处将在校园网上公布正式选课学生名单、人数统计表、选修课考试成绩单等,由开课系、部(院)在网上下载,并发给任课教师。

(四)各系、部(院)应负责指导学生正确选课,避免盲目性。在指导选课时,要全面考虑学生的基础知识结构、特长和兴趣爱好等因素。

第七章 选修课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选修课一旦选定,学生应按课表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上课、作业、实验、上机等)。

第二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对学生上课进行严格管理,教师在课堂上可采用随机点名、课堂回答问题、小作业、小测验等方式检查学生到课情况。如果学生无故缺课超过3次(含3次),任课教师可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八条 选修课都必须进行考试,其考试管理与必修课同等要求,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随堂进行,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半开卷、笔试、口试和写读书报告等形式进行。

(一)选修课考试一般在学校期末考试前,随堂进行。

(二)任课教师须按照《湖北中医学院考试命题评卷规则及试卷保管办法》(中医院字[2005]146号)进行命题、评卷和试卷保管工作;要求出两套试题,于考试前两周交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制卷。

(三)选修课的考试安排由教务处或相关系、部(院)组织,必须加强选修课的考试管理,按照《湖北中医学院考场规则》严明考试纪律,凡考试舞弊者,严格按《学生考试违纪舞弊的认定和处罚细则》进行处理。

(四)选修课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考勤情况、考试卷面成绩三部分组成,各部分比例一般为3:1:6。

(五)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选课学生的考试成绩上报,未选修学生不得登录成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选修课程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中医学院选修课开设申报表 (在教务处下载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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