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校内文件 >> 正文

湖北中医药大学考试工作条例

2016-08-17 09:54:04  点击:[ ]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育部高教司[1998]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第21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都要进行学期考试,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一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工作是在学校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根据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由教务处组织实施。考试的主要组织如下:

1、考试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长及各系、部(院)主管教学负责人组成,其中学院主管教学院长任组长。

2、主考、副主考:主管教学院长任主考,院纪委负责人、教务处长任副主考,教务处、各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为成员。主考、副主考负责全面考务工作。

3、巡视员:分院、系两级巡视。院级巡视员由院党委、行政负责人,教务处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系、部(院)级巡视员由各系、部(院)党政负责人组成。巡视员协助校主考、副主考监督检查各系考务组织实施工作。系、部(院)主任负责本系考务工作的每个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本系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考前动员

1、学校在期末考试前二周内召开会议,布置考务工作,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2、在考试过程中学院、各系部应加强考试管理、端正学风、严肃考试纪律的宣传,并布置宣传横幅或标语,在校园内营造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和应考气氛。

3、各系、部(院)在每学期期末考试前,要认真组织老师、学生学习本条例以及学校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 考务工作

第七条 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安排,期末考试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需提前考试的课程,由教务科根据课程情况进行安排。

2、考试日程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安排。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3、每门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第八条 考场安排

1、按照以自然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2、考场由教务科统一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九条 监考

1、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每个考场设监考人员2名(主监考1人),对于部分座位数多、安排考生较多的教室应增加监考人员。各系、部(院)及职能部门应根据要求及时将监考人员名单上报教务科,以便教务科统一安排。一般不得安排教师监考所授课的班级、不得安排该班辅导员(班主任)监考所负责的班级。

2、监考安排表必须提前下发到有监考任务的部门,各部门必须将监考任务落实到具体监考人员。

第十条 巡视

1、考试期间,组织考试工作巡视组,巡视组分院、系两级。

2、院巡视员由学院及职能部门领导组成,一般3到4人,负责全校的考试检查工作。巡视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汇总情况,填写考试巡视记录表。教务处负责院巡视员的巡视安排。巡视员发现考试事故,监考不严,监考人员未到场、迟到、不坚守岗位、监考时聊天看书报、学生违纪舞弊等情况,应及时填写上报,并及时进行处理或纠正。

3、各系、部(院)负责本系、部(院)的考试巡视工作,负责监考人员的考勤、监考情况,参加考试的学生参加考试、考试纪律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学籍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系、部(院)应对试卷规范管理。

1、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校对后,在考试前一周内打印印刷。

2、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3、评阅后的试卷由各教研室保存,不发给学生,存期一般为自考试之日起的5年,长学制专业班级的试卷,应适当延长保存时间。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二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等,任课教师应有每学期开课之初告知学生。

第十三条 考试命题

1、命题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以教材为基本范围,适当增加授课过程中讲授的各学科新发展的内容。

2、试卷的难易程度和题量大小要适度,既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又要检验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一般“三基”内容占70%,灵活运用的综合性内容占20%,难度较大的内容占10%。考试命题的题量一般按照120分钟的时间确定。

3、试题覆盖面要有一定的广度,不出偏题、怪题;试题类型要求客观性试题(包括填空题、是非题、名词解释、选择题等)与主观性试题(包括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相结合。各门课程命题时,要根据课程特点,适当调整试题的类型,确定各类题型的分值比例。

4、试题的文字叙述必须准确、简练、通畅,不能模棱两可,特别是与选择有关的一些限制性或修饰性词汇,应明确具体。每份试卷的各个试题要相互独立,试题之间不能有相互参考可提示的内容。

5、试题标准答案要求科学、明确,评分标准要准确、合理。

6、考试试题一般采用题库随机抽取的方式,无题库的课程,由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命题。

7、各门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使用。

8、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提交试题,试题必须由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审定,确认试题无误后签字,系、部(院)审核后,由命题老师或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上交教务科。

9、具体命题办法参照中医院字(2005)146号《湖北中医学院考试命题评卷规则及试卷保管办法》执行。

第四章 评卷管理

第十四条 考试课程(包括实验课等)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课程的总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为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80%-70%。各门课程的总成绩应呈正态分布,原则上优秀率(85分以上)不超过20%,不及格率(60分以下)应有1%-10%。

第十六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1、考试结束后,由主监考将试卷交各系、部(院)教研室,由教研室评卷。评卷开始前,全体评卷教师须在教研室主任主持下,认真学习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在取得统一意见基础上,试评一定数量的试卷,再根据试评情况定出评分细则,评出标准卷。然后正式转入评卷阶段。

2、评卷过程要采取流水作业,评卷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避免错评、漏评现象发生。

3、评卷一律用红色墨水笔或红色圆珠笔。

4、统一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所得分,不记所扣分。每题得分,记在题前成绩栏内,同时记入卷首成绩栏,大题中的小题得分记在小题序号上。分若干要点给分的题目,得分可记在要点的前面。记分和各处签名必须签全名,且清楚、准确、禁止涂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有关教师应加签全名。

5、试卷评完后,即应进行合分。合分应先将要点分合为小题分,小题分合为大题分,大题分与卷首相应题号栏内分数等校对无误后,再合计总分,并填入总分栏内。计算分数时,对每大题和小题中的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四舍五入,合计卷面总分时应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

6、各阅卷教师要本着“严格、公正”的原则评定分数。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以向系、部(院)领导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中医学院学生查卷申请表》(附件1),学生及课程所在系、部(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查签字同意,上报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核查。核查时由任课教师将试卷调出,会同教务处一起审查后,若分数有明显错漏等特殊情况,确需改动时,由任课教师填写《湖北中医学院学生成绩变更审批表》(附件2),并经课程所在教研室、课程所在系、部(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及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任何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直接找任课教师更改分数。

7、试卷的检查。教务处对试卷核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定期进行抽查。

8、具体评卷办法参照中医院字(2005)146号《湖北中医学院考试命题评卷规则及试卷保管办法》执行。

第五章 成绩登记与上报

第十七条 考试试卷,经检查验收后,由各系、部(院)教研室负责登分。成绩录入严格按照学院《关于网上录入和上报成绩的通知》进行。

第十八条 考试登分时,对缓考、舞弊、无故缺考学生等情况应分别标出。

第十九条 打印出的学生考试成绩单一式三份,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将每学期成绩单汇总后上交。成绩单由教研室、学生所在系、部(院)及教务科各存一份。每学期教学任务较少的课程成绩单必须在考试结束后3天之内上报,教学任务较多的必须在5天之内上报。

第二十条 毕业生推荐表须经教务科核实并加盖印章,未加盖科印章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六章 监考与巡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作好相关准备工作,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无线通讯工具必须关闭后放在指定位置,不能作为计时工具使用。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第二十二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舞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舞弊物证。认真核对考生与所带证件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如实填写《湖北中医学院考场记录表》(附件3),对违纪、舞弊的学生及主要事实应作明确的记载,填写《湖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附件4),并与违纪舞弊证据一起交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舞弊行为或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巡视人员应检查监考人员和考生考试情况,注意检查考场秩序,纠正考场出现的各种不符合考试纪律要求的现象。尤其要重视对考试过程后半段的巡查。巡视人员应如实记录考场考试情况,并填写《湖北中医学院考试巡视记录表》(附件5)。对巡考中发现的违纪舞弊现象,要协同监考人员查证和认定,并要求监考人员及时在《湖北中医学院考场记录表》(附件3)及《湖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附件4)上做好记录、签名、及时上交。

第七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五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学生证放在桌面,无证者不准参加考试。对于学生证丢失,携带身份证参加考试者,需到学生所在系、部(院)开具《湖北中医学院考试证明》(附件6);若无身份证,则须在《考试证明》上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加盖系、部(院)公章,参加考试。对于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二十六条 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提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经监考老师同意,方可离场。

第二十七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辅导资料、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等不得带入考场,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二十八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舞弊者,按《湖北中医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的认定和处罚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至少在考试前一天向本系、部(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填写《湖北中医学院缓考申请表》(附件7),经班主任(辅导员)签字,系、部(院)主管领导审批,与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报送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生效。除特殊情况外,考试开始后递交的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处。

第八章 违纪、舞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条 参见《湖北中医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的认定和处罚细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舞弊情节清楚、事实确凿而拒不承认、拒绝在《湖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附件4)上签字或有违纪、舞弊行为而又不服从批评教育,无理纠缠监考人员,拒不退出考场干扰影响考场秩序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二条 毕业前进行的补考、毕业考试(如临床技能考核;毕业论文及答辩等)中发生违纪、舞弊、弄虚作假者一律做结业处理,以后不再补考;结业生回校补考时发生违纪、舞弊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以后不再补考。

第三十三条 违纪舞弊处分程序:

1、违纪舞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舞弊主要情节等在《湖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附件4)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

2、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舞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监考人中及巡考人员均应在《湖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附件4)上签名。

3、系、部(院)在核实认定违纪、舞弊事实和情节后,由教务处根据《湖北中医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的认定和处罚细则》提出处理意见。对开除学籍处分的,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上述考试包括课程考试、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毕业实习的综合性基础理论考试以及全国、省级及学校组织的其他考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在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北中医学院考场纪律

一、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将学生证放在桌面,无证者不准参加考试。对于学生证丢失,携带身份证参加考试者,需到学生所在系、部(院)开具《湖北中医学院考试证明》;若无身份证,则须在《考试证明》上粘贴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加盖系、部(院)公章,参加考试。对于迟到30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二、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违反考场纪律或舞弊,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辅导资料、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等不得带入考场,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

四、发试卷前,考生须主动配合监考人员一起严格彻底清理考场,除必需的文具外,考桌内外、左右邻桌内、附近墙壁、地面、考生身上(边)应无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监考人员要逐一查验每个考生清场情况,确认彻底清场后方可开考。开考后发现与考试有关材料的将按违反考场纪律或舞弊论处。

五、考生拿到试卷后,应先检查试卷,对少页、多页、卷面模糊不清等问题应立即举手示意,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的要求。装订成册的试卷(草稿纸)不得随意拆散。监考人员统一说明答卷要求、注意事项、考试时间并更正试卷中的错误。必要时将试卷错误更正抄在黑板上,并宣读一次。

六、考生拿到试卷后,相互间不得再进行语言及其它任何方式的交流,否则按违反考场纪律或舞弊论处。有问题举手示意,由监考人员个别解答。

七、考生不得在桌面上画写,否则按舞弊论处。

八、考生无特殊情况不准中途停考。考试期间一般不准离开考场。如要上厕所,应取得监考老师同意,并由监考老师跟随前往,一个考场内不允许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上厕所。

九、监考人员应不断巡视考场,对于违反考场纪律和舞弊的苗头,必须立即警告;对确已违反考场纪律和舞弊的考生,应当即查实情节,明确宣布其“违反考场纪律”或“舞弊”,没收试卷,令其在《湖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上对违反考场纪律和舞弊的事实情节签字认可后退出考场。并通知考生所在系、部(院)派人领回考生。

十、保持考场安静,除巡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十一、考生在规定时间提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在桌面上,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经监考老师同意,方可离场。

注:本《考场纪律》由监考人员在开考前10分钟宣读

附:

湖北中医学院监考与巡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负责考场管理,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维持考场秩序,执行考场纪律。须了解考试常识,熟悉和严格执行本守则、《湖北中医学院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条例》中关于“违纪、舞弊的认定及处理”部分内容。

二、每个考场设监考人员2名(主监考1人),对于部分座位数多、安排考生较多的教室应增加监考人员。各系、部(院)及职能部门应根据要求及时将监考人员名单上报教务科,以便教务科统一安排。一般不得安排教师监考所授课的班级、不得安排该班辅导员(班主任)监考所负责的班级。监考人员不得迟到,早退、缺席,未经本系、部(院)审核及教务处批准,不得自行更换代替。

三、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将自己随身携带的手机及其他通讯设备关闭,禁止在考场内接打电话。监考人员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要求考生单人单桌就座,前后左右适度间隔,行列整齐。认真查验学生的学生证(学生丢失学生证,携带身份证或借阅证参加考试,需到所在系、部(院)开具《湖北中医学院考试证明》;若无身份证、借阅证,则须在《湖北中医学院考试证明》上粘贴一寸免冠照片并加盖系、部(院)公章,核准考生应考、实考人数,宣布考试时间,宣读《湖北中医学院考场纪律》。

四、发试卷前,必须严格、彻底清理考场。桌面上除必需的文具外,其他物品一律远离考桌放置,考桌内外、左右邻桌内、附近地面、墙壁、考生身边无任何带文字的材料。清场后,监考人员必须对每一个考桌进行严格查验,全部合格后方可发放试卷。

五、开考前5分钟核发试卷及草稿纸。由主监考统一说明答卷要求、注意事项,更正试卷中的错印等问题,由副监考为考生更换不合格试卷。

考生拿到试卷后,相互间不允许再说话,有问题只能向监考人员提出。违者要视情节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六、监考人员要经常巡视、检查考场,及时处理有关问题,遇有特别情况、较大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请示。讲台处必须始终有监考人员监视全考场,监考人员不能同时参与发卷和收卷,不能同时回答考生提问,不能吸烟、谈笑、吃东西,不准读书看报,不准以任何形式提示、暗示考生如何答题,不准回答任何与答题相关的问题,不准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监考人员应一人在前,一人在后进行监考,一般不许坐着监考。

学生要上厕所,应取得监考教师的同意,并由监考教师跟随前往。一个考场内不允许有两人及以上同时上厕所的情况。考生没有非常特殊情况不准许中途停止考试。

七、考场必须保持安静,除有关领导、巡视人员可以进入考场视察、巡视外,监考人员有权制止其他非考试者进入考场。

八、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苗头时,应立即对其提出严厉警告;对确有违反考场纪律和舞弊行为的考生,必须当即明确宣布其“违反考场纪律”和“舞弊”,没收其考卷,并在试卷首页上注明“违纪”、“舞弊”字样,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到考务办公室等候处理。当场将违反考场纪律或舞弊的事实情况,真实、简要地填入《湖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并由监考人员、考生签字认定。同时通知考生所在系、部(院)巡视员领回考生。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尽快将《湖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及舞弊证据材料原件等报送教务科,并详细汇报有关情况。

九、准时开考,按时结束,不能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迟到的考生不得延迟交卷。

考试开始30分钟方可交卷出场。考生不交卷不许离开考场。擅自带试卷离开考场的,以违反考试纪律论处。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要向考生宣布停止答卷。让考生将考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在桌面上,暂不要离开座位。监考人员要依次收取、清点核对试卷,保证全部收回发出的试卷。试卷由主监考交给开课教研室老师。

十、监考人员应注意填写《湖北中医学院考场记录表》,并及时送交教务科。

十一、巡视人员应检查监考人员和考生到位情况,协助协调和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十二、巡视人员注意检查考场秩序,纠正考场出现的各种不符合考试纪律要求的现象,尤其要重视对考试过程后半段的巡查,并填报《湖北中医学院考试巡视记录表》。

十三、巡视人员应如实记录各考场考试情况,对巡考中发现的违纪舞弊现象,要协同监考人员查证和认定,要求监考人员及时在《湖北中医学院学生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上记录、签名并及时上交。

附件1:湖北中医学院学生查卷申请表

附件2:湖北中医学院成绩变更审批表

附件3:湖北中医学院考场记录表

附件4:湖北中医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

附件5:湖北中医学院考试巡视记录表

附件6:湖北中医学院考试证明(学生)

附件7:湖北中医学院课程缓考申请表 (以上七个表格在教务处下载中心下载)

上一条:湖北中医药大学关于教师调课、代课、停课及补课的规定 下一条:湖北中医药大学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