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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医药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6-08-17 11:07:16  点击:[ ]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严格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我院原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入 学 与 注 册

第一条 按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有关审查及文化、健康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由教务处向省级学籍管理部门注册,即取得正式学籍。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由学工处核发学生证。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短期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原籍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从第二学期开始,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凭学生证按时到各系(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各系(院)应在开学后的第一周内组织学生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暑假后),学生在办理注册手续时,必须出具财务处收取的学杂费和住宿费收据方可办理注册。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者不予注册。需申请减免学杂费或临时贷款的学生,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好相关手续,并持相关部门的通知或证明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到校未注册者,由系(院)通知本人限期注册,逾期者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 制

第五条 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以各专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制为基本学制,在此基础上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一)凡能按照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修完全部规定课程,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允许申请提前毕业。

(二)凡在基本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或因休学、辅修、双修等而不能按期毕业的,一般允许延长1-2年在校学习时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再延长1年。

第六条 攻读双专业、双学位,或因辅修等需要延长年限者,需要缴纳延长年限的学费。

成 绩 考 核 与试 读

第七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课程学习成绩,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方可获得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考试方法以闭卷笔试为主;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应进行实际操作考试,根据实践课时所占比例与笔试成绩合并计算总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九条 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予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毕业前可申请清考一次。

第十条 学生因生理缺陷不宜同步跟班上体育课者,由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经学校医院和体育课部审核同意,可免予跟班上课,但须参加学校和体育课教师指定的其它适宜的体育教学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体育课教师考核合格者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应予补考;补考仍不及格,必须另选。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成绩记为无效的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但毕业前可申请清考一次。

第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期中,经考核不及格课程的累计学分≥应修课程(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总学分的1/2,学校给予跟班试读通知。试读期为一学期。

转 专 业 与 转学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有关专业学习者;

(二)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后的学生,应按新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设置,补修未学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校内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和转入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二)学生在本省高校之间转学,应经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双方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盖章,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学生向外省高校转学,须经我校和转入学校双方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盖章,报省教育厅确认并盖章后,再送外省高校所在省教育厅确认。

(四)学生由外省高校转入我校,须经转出学校和我校双方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并盖章,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确认并盖章后,再送我省教育厅确认。

(五)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在第一学期期末集中办理。

休 学 与 复 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一学期内超过六周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六周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必须经系主任审查批准,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二)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因其他原因休学的,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如原系肺结核休学,应附X光照片),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本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休学证明、健康证明及所在街道、村对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由系主任审查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休学期间政治表现进行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2周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在试读期内,经考核不及格课程的累计学分≥应修课程总学分的1/2者;

(二)休学期满,超过2周不办复学手续者;

(三)经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四)因病应休学而未休学,且在一学年内因病缺课累计超过十二周或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九周者;

(五)经过本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未经请假离校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未经请假逾期2周不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六条 因以上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各系(院)提出报告,教务处审核,院长会议批准,作退学处理。批准退学的学生,一般应在批准退学通知下达一周内办完退学手续并离校。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回到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符合颁发肄业证者发给肄业证书。

(四)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毕 业、结 业 与肄 业

第二十八条 具备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凡准予毕业的本科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七年制学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未修满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准予结业,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取得学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综合考核或毕业实习等科目考核不合格或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时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考核一次,合格并达到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学生没有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攻读双专业,第一专业获得毕业资格,第二专业也获得应修课程学分,准予第二专业毕业,发给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攻读双学位,第一学位专业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第二学位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授予第二学位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开始执行。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湖北中医药大学中医教改实验班阶段考核及质量标准控制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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